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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年度 -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

1. 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,臺北縣準用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關於直轄市規定,自 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1 日 生效。 《內政部 97 年 6 月 19 日 台內社字第 0970094570 號令》 2. 有關 97 年 10 月 1 日 國民年金法施行時納保對象之年齡範圍乙案。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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